
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消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索赔总金额逾百万,目前案件已经被受理。: Z; D- B8 y& v# S9 Q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认为新浪网擅自转载其旗下的国际在线网站上的图文作品,未取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同意,双方之前签署的转载协议已经到期,且新浪公司的转载已经超出了协议许可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
1 [( C" D9 @6 R/ C7 Y据了解,国际在线网站与新浪公司旗下的新浪网互有合作,双方曾就文章转载签署过相关协议,但原协议中约定新浪网仅可有条件的转载标注为“国际在线专稿”的信息内容。/ z: T u. a- z# m' m9 s3 G
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称,双方在合作期间新浪网违反协议约定大量超范围侵权转载原告版权信息内容,并在2017年5月9日双方终止合作后仍大量侵权转载原告版权信息内容。
3 _& y8 p( J4 U" \# w; r7 o/ V3 b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举证新浪网侵权转载含配文的摄影作品数量已高达1500余张,而本次涉案摄影作品为99张,相应配文共计近8000字。& F- C1 c. a, {5 u& o- v( l) U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认为其所发图文系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根据国家外宣要求,精益求精采写或拍摄而成,其专业性和独创性强,价值也非一般摄影作品可比,且认为新浪网系知名商业网站,用户覆盖范围广,影响范围大。
$ `! @* J- e- k6 C4 M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新浪网删除全部涉案摄影作品及配文并赔偿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经济损失99.16万元,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9 j5 _; e2 R9 N5 |
乔航律师认为,初步推断,新浪公司在此次著作权纠纷当中面临相当大的败诉风险,并且鉴于新浪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赔偿金额也不会太低。于是不禁有人提出疑问,究竟何为网络平台转载协议?
9 [2 F. ^0 ?' N7 Y+ ~' i简而言之,网络平台转载协议是伴随着互联网资讯的海量化、即时化而产生的。. r9 k) J# W/ x/ v
由于在互联网媒体端,新闻资讯的更新速度极快,24小时不间断滚动更新就产生了极其庞大数量的新闻资源。
5 F% G+ W6 f7 B8 A由于多数新闻资源的新闻点基本相同,同样的新闻要素在不同网络平台上经过不同的表述和形式表达最终呈现给受众时,会导致低价值新闻的大量出现,带来不必要的时间和人力真的损耗,同时也浪费了阅读者的时间,于是各平台之间通过签署互相转载协议的形式实现新闻著作权的共享。% I# q" ?* [" z) V; ? w
对于一些不生产新闻资讯的平台则通过向其他平台购买的形式签署转载协议。转载协议一般会约定一个整体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范围,而不特定具体作品的使用,有助于保持使用平台采稿的灵活性。
* X! G% ?3 G8 z* w那么,为何签署了转载协议的新浪仍然被诉,并被索赔百万呢?这是由于转载超范围。$ W3 v! E: n- A, [4 U2 v9 g
专业的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对外发布的稿件一般分为通稿和专稿,通稿的新闻性、时效性更强,更偏重与新闻内容的本身和对事实的还原,一般会在稿件中搭配内容丰富的图片和实时摄影作品,以增强文章的生动性和可读性,而专稿则一般偏重于评论,专稿比新闻报道更详细、具体,多动用描写、议论和抒情等文学手法。6 M6 i$ y9 z! D S- O
国际在线网站与新浪公司签署的转载协议既然明确约定了只授权转载专稿的部分,则明显是不希望新浪以如此低成本的形式分享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网络流量和新闻资源。2 c0 }7 R0 ]: [/ r- Q
显然,新浪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转载行为涉及的是严格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其随心所欲的转载国际在线网站的文章,自然会引起国际在线网站的不满,针对其未授权而使用的文字、图片而提起侵权之诉亦在意料之中。
8 v( O, e, ]( @4 Z正所谓版权有分类,转载需谨慎,新浪一时疏忽而忽略的一个细微的法律问题就可能导致数以百万的赔偿,这不能不引起网站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的重视!9 r* i Y& J/ q' P: k* o
涉著作权侵犯:新浪被索百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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